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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旗舰玉溪市政府信息|天涯海阁论坛|
发布时间:2024-09-12 21:29:36 | 信息来源:深圳市ag旗舰厅网站塑胶薄膜有限公司万套泡沫塑料箱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和胶带(粘胶带ღ★、彩印胶带)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后ღ★,未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ღ★,违法事实清楚ღ★、明了ღ★,证据确实充分ღ★。
二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ღ★,处罚适当ღ★。被申请人具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ღ★,对玉溪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ღ★,进行了全面ღ★、客观ღ★、公正地调查ღ★,收集有关证据ღ★,履行了立案审批ღ★、调查报告等相关手续ღ★,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ღ★,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ღ★。因违法事实清楚ღ★,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ღ★,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ღ★,结合申请人整改措施落实ღ★、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ღ★,对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与其违法行为相当ღ★,并无不当ღ★。
综上ღ★,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玉市环罚字〔2021〕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ღ★,证据确实充分ღ★,程序合法ღ★,处罚适当ღ★,适用依据正确ღ★,请求予以维持ღ★。
经审理查明ღ★:一ღ★、申请人于1999年3月30日成立ღ★,领取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915xxxxxxxxxxx362A)ღ★,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ღ★,核定经营范围为ღ★:生产销售ღ★:塑料彩印包装ღ★、纸制品包装ღ★、粘胶带ღ★、彩印胶带ღ★、文具胶带ღ★、牛皮纸胶带ღ★、塑料制品ღ★、聚苯乙烯泡沫塑制品ღ★;包装装潢印刷ღ★;汽车配件ღ★、机械配件加工ღ★;销售ღ★:泡沫塑料制品天涯海阁论坛天涯海阁论坛ღ★、矿产品ღ★、化工产品ღ★、农副土特产品ღ★、电子产品ღ★、百货ღ★、五金交电ღ★、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申请人系小微企业ღ★。
二ღ★、2021年1月16日ღ★,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玉溪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ღ★:申请人年产1200万套泡沫塑料箱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取得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某公司年产1200万套泡沫塑料箱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通环审〔2019〕42号)ღ★,截至现场检查时ღ★,该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ღ★;申请人建设有胶带(粘胶带ღ★、彩印胶带)生产线加工项目(安装有涂胶设备ღ★、油墨印刷设备ღ★、分割设备)ღ★,并投入运行ღ★,截至现场检查时ღ★,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ღ★、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ღ★。
三ღ★、2021年2月22日ღ★,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发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联合执法检查玉溪市意见的函》(云环函〔2021〕85号)ღ★,对2021年1月10日至1月24日在玉溪市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进行反馈ღ★,要求对检查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依法严肃查处ღ★,并同步移送相关证据材料ღ★。
四ღ★、2021年3月15日ღ★,被申请人决定立案ღ★,经调查ღ★,于2021年4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市环罚告字〔2021〕第27号)ღ★,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ღ★、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ღ★、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等内容AG旗舰ღ★。之后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书》及相关申诉材料AG旗舰ღ★。经复核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充分ღ★,未予采纳ღ★。2021年6月8日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环罚字〔2021〕第24号)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ღ★:1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ღ★;2ღ★、罚款ღ★:(大写)肆拾万元正(¥400000.00元)ღ★。并于6月30日送达申请人ღ★。
上述事实ღ★,有ღ★:1.某公司营业执照AG旗舰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ღ★、小微企业名录ღ★、2018—2020利润表ღ★;2.《关于某公司年产1200万套泡沫塑料包装箱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通环审〔2019〕42号)ღ★;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玉溪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ღ★、调查询问笔录(马某1天涯海阁论坛ღ★、马某2)ღ★、现场执法照片ღ★;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联合执法检查玉溪市意见的函》(云环函〔2021〕85号)ღ★;5.《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提请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某公司违反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案件报告》ღ★;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市环罚告字〔2021〕第27号)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书》ღ★;7.《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环罚字〔2021〕第24号)ღ★;8.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ღ★。
(一)申请人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ღ★,申请人在实施年产1200万套泡沫塑料箱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和胶带(粘胶带ღ★、彩印胶带)加工项目时ღ★,应当主动履行ღ★、严格执行该法定义务ღ★。本案中ღ★,申请人年产1200万套泡沫塑料箱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审批ღ★,取得《关于某公司年产1200万套泡沫塑料包装箱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通环审〔2019〕42号)ღ★,该批复明确要求ღ★: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同时施工ღ★、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ღ★,项目建成后天涯海阁论坛ღ★,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ღ★,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ღ★。但申请人在该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ღ★、使用天涯海阁论坛ღ★。而在胶带(粘胶带ღ★、彩印胶带)加工项目中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马某1ღ★、销售主管马某2称ღ★,公司约于2015年开始建设胶带(粘胶带ღ★、彩印胶带)加工项目ღ★,建成后即投入生产ღ★、运行ღ★。截至2021年1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玉溪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时ღ★,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文件ღ★、无环评审批手续ღ★、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ღ★。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验收制度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ღ★。
(二)申请人要求免予罚款处罚或减轻罚款的理由不成立ღ★。本案中ღ★,申请人以首次违法ღ★,尚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ღ★;系小微企业ღ★、竞争压力大ღ★;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ღ★,面临难关ღ★;公司承担着近100人的就业ღ★,巨额罚款会导致难以经营等为由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文件精神ღ★,要求免予罚款处罚或减轻罚款ღ★。本机关经认真审核后认为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ღ★: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ღ★;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ღ★;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ღ★;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ღ★,不予行政处罚ღ★。申请人所述理由与该法条规定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ღ★、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符ღ★,不予采纳ღ★。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ღ★。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明确提出要“合法行政”“程序正当”ღ★,就是强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律AG旗舰ღ★、法规ღ★、规章的规定进行AG旗舰ღ★,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既要遵守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ღ★,也要遵守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ღ★。法定程序本身的价值就体现了程序本身是否公正ღ★,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ღ★、第二款的规定ღ★,行政处罚的作出应在调查终结后ღ★,认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ღ★,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ღ★。本案中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年产1200万套泡沫塑料箱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和胶带(粘胶带ღ★、彩印胶带)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后ღ★,未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的行政处罚ღ★,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ღ★,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ღ★。该较大数额罚款ღ★,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ღ★,被申请人应以审慎的态度作出决策ღ★,以充分发扬民主ღ★,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实体的公平公正ღ★,这是程序正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的证据ღ★,程序违法ღ★。
(四)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ღ★,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ღ★,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之规定和第十二条第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ღ★,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ღ★。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可知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命令ღ★,不属于行政处罚ღ★,且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ღ★。本案中ღ★,结合被申请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ღ★,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ღ★,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ღ★,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ღ★,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关闭”之规定的适用ღ★,本机关认为AG旗舰ღ★,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环罚字〔2021〕第24号)中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表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ღ★,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ღ★,且未限定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合理期限天涯海阁论坛ღ★,被申请人将难以依法对申请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ღ★;此外ღ★,被申请人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列为行政处罚项目ღ★,其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ღ★。
综上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和第5目之规定ღ★,本机关决定ღ★: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环罚字〔2021〕第24号)ღ★。
主办ღ★:玉溪市人民政府承办ღ★: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运行维护ღ★:玉溪市数字玉溪建设服务中心AG旗舰厅官网入口ღ★,AG旗舰ღ★,防锈膜ღ★,AG国际厅ღ★,AGAG厅ღ★。ag真人旗舰厅ღ★。asia gaming
